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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式印发,在重新整合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增设了新的职能及岗位。为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生态环境部前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变化,阳光所生态环境事业部整理了新旧“三定方案”对照表,以供参考。
一、职能变化
1.新增“”的职能,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作为一项常规性的督查制度予以确立。
2.将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作为部门职能,确认对一系列重大环保制度承担监管责任,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口洋垃圾入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
3.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区分,如生态环境部将“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改为“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将第(五)项“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的标题删除,多处将“组织实施”变为“监督管理”等。此类改变体现了将企业作为防治污染环境职能的责任主体的思路,将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能更多定位为“监督管理”污染防控行为。
4.添加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
5.增加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职能。
6.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的“牵头”工作。
7.强调在制定监测标准等方面的职能,并要求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督站点,新增对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应急监测的职能。
8.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由“参与”转变为“负责”。
二、机构变化
1.新设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司,新设应对气候变化司。
2.按照环境元素管理的原则将原污染防治司划分为新设的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土壤生态环境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3.撤销规划财务司,部分并入原科技标准司。
4.办公厅新增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能。
5.政策法规司变为“法规与标准司”,将原“科技标准司”的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与政策法规放到一处,未来可能更有利于环境法整体的协调一致性。
6.科技标准司变更为科技与财务司,科技工作与环境标准等制定管理工作分离。
7.环境影响评价司变更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新增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职能。
8.核安全管理司分拆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和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附“三定方案”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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